南投縣仁愛鄉清境國民小學家長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南投縣清境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南投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定本組織章程,並依南投縣政府制定之法令規定執行各項事務。
第二條 本會設於南投縣清境國民小學內,永久會址為仁愛鄉定遠新村24號。本會由學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組織之,學校得提供適當場所及設備,俾利本會推行會務運作。
第三條 本會秉持提倡親職教育,推動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並重,建立社區及家長對學校的參與及認同,並落實發揮家長會功能。
第四條 本章程所稱家長,係指於學校內之在學學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五條 本會得分為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六條 各會議之紀錄、網頁及相關資料應留校彙整存查,並僅限學校校務及本會會務運作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或轉供他人使用,以確保個人資料安全。
第二章 班級家長會
第七條 本會於各班級設班級家長會,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召開會議,以班級為單位,導師為召集人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八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經營及協助推展教育計畫,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
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之共識、家庭聯繫教育等。
四、選舉本會代表,每班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五、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家長代表大會
第九條 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 家長代表大會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舉行首次會議,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家長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十一條 家長代表大會召開時,應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應有出席委員過半之出席,使得開會。
前項會議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
前項假決議應訂明下次會議時間、議程及相關事項,且通知家長代表或委員,並應於學校公布欄公告。
家長代表大會對於前項假決議如仍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家長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決議,則視同第一項決議。
第十二條 家長代表及家長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代表或委員行使其選舉權或表決權,但受託人應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三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及參與學校教育活動、計畫之實施推行等,並提出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家長代表大會或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等。
五、聽取校務及家長會務執行報告
六、選舉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四章 家長委員會
第十四條 家長會置家長委員七至四十一人。班級數六十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一人。由家長代表與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
第十五條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家長委員應至少增加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互選之。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應於家長代表大會舉行後二週內召開,由會長或校長召集,會長擔任主席,如會長不克出席,由出席委員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校長、行政主管及教師代表應列席。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執行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四、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六、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七、推選常務委員。
八、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與其他相關會議。
九、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十、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由家長委員會於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人數為家長委員人數之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常務委員會議由會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第五章 組織編制
第十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綜理全般家長會各項事務推行與校務合作協調等相關事宜,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會長任期為一學年,連任以一次為限。
會長得設置會務人員(幹部)數人,區分執行長、副執行長、副會長、常務委員長等,均由會長聘任之,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前項執行長設置一人,協助執行與綜管家長會各項事務推行;副執行長設置一人,襄協助執行與綜管家長會各項事務推行;副會長設置十至廿人,依各專長分組協助會長綜理家長會各項事務推行;常務委員長設置一員,綜理常務委員會內之各項事務推行與協調。
會長得代表本會參加縣級家長會長協會團體會員組織。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得由執行長或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十條 本會之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分為若干職務:會計委員、伙食委食、水電委員、交通委員、校務會議委員、校評會委員、圖書委員、營繕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委員會同意由會長聘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得聘顧問,其人數由常務委員會或授權由家長會長決定,由會長聘任,聘期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收取家長會費,以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縣政府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經費應存入合法金融機構或學校公庫;存入合法金融機構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設立以本會為戶名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前,提請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後,由會長向家長委員會提出決算報告,並於改選後十日內辦理移交。
第二十六條 本會各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得配合縣府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抽查,如有違法者,依相關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追繳經費。
第二十七條 家長會經費之教育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辦理各項教育活動。
三、支援學校充實教學設備及改善教學環境。
四、辦理親職教育、親師生及志工交流活動。
五、師生獎助及慰問。
六、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前項經費支用得由家長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用;本會因應會務舉辦之相關聯誼聚餐經費,應由參與會務人員共同分擔,不得由前項之家長會費支付。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務人員(幹部)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家長會委員及常務委員當選證書,由會長發給。
二、家長會執行長、副執行長、副會長、常務委員長、顧問、幹事等之聘書,由會長發給。
三、家長會長當選證書,由校長發給。
第二十九條 家長會會員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縣府主管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前項相關違失人員交由家長會常務委員會檢討疏失責任並開除成員,涉法者依法辦理。
第三十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縣府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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