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1年鼓勵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一案,鼓勵本村新住民參與之
一、 依據南投縣選舉委員會111年4月25日投選一字第1113150061號函辦理。
二、 為鼓勵新住民參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使其深入瞭解我國選舉制度及投開票方式,增進參與公共事務意願。
三、 有關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資格如下:
(一)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或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設有戶籍,且年滿18歲者。
(二)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且年滿18歲者。
四、 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亦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參加本會舉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俾利投開票作業順暢進行。
二、 為鼓勵新住民參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使其深入瞭解我國選舉制度及投開票方式,增進參與公共事務意願。
三、 有關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資格如下:
(一) 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或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設有戶籍,且年滿18歲者。
(二)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且年滿18歲者。
四、 新住民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亦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參加本會舉辦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俾利投開票作業順暢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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